


文/《清华金融评论》丁开艳
6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的一个核心内容是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回应了长久以来公积金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期待。从制度逻辑来看,分析认为,《条例》修订后,住房公积金用途将从购房、租房拓展到装房、养房,资金用途更丰富,制度将更好满足缴存人在不同阶段的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
修订背景:适应供需新变化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以“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为重要宗旨,稳步推进制度建设与服务优化。这项制度的持续完善,能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住房消费需求提供有力支撑,本次修订有其必要性:
一方面,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提出新要求。从缴存人住房需求看,缴存人在住房装修、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等方面的需求大幅增长,亟需扩大住房公积金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人口和就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灵活就业的新就业群体规模快速增长,有必要支持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修订内容:扩大使用范围,扩大缴存覆盖面
本次《条例》修订重点对公积金提取情形进行了扩容,由现行的6种拓展至9种,同时扩大了缴存覆盖面,这一调整不仅仅是数量的累加,更体现了政策思路的实质性转变。
第一,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扩大使用范围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由6种拓展至9种。新增的3种:一是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二是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现行《条例》对提取使用采取列举方式,使用范围有限,增加这一条款,为适应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带来更大的灵活性和拓展性。

资料来源:住建部
第二,扩大了缴存覆盖面。明确原条例规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群体。
第三,优化了资金管理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明确其未依照条例规定督促单位按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更加注重提升服务效能,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的时限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缩短为10日内;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健全住房公积金异地协同机制,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让缴存人异地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事实上, 早在2026年6月征求意见稿出台前,不少地方政府已在提取扩容、灵活就业参缴等方向上多点试探,形成经验积累。 根据中指监测,2025年以来约60城扩宽提取公积金贷款可使用范围,提升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具体来看,可使用范围中包括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电梯更新、住房物业费、住房装修、购房税款、购买车位等方面。成都、河南等地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苏州、广西等地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河南、福州等地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等。
由此可见,《条例》修订与2026年以来各地累计出台的公积金政策趋势相契合。
修订意义及未来方向
本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出炉”究竟蕴含着怎样的制度逻辑变迁?面向未来,公积金又该如何筑牢法治根基以实现长效发展?
从当前制度逻辑来看,分析认为,《条例》修订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更好满足缴存人在不同阶段的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住房公积金用途将从购房、租房拓展到装房、养房,资金用途更丰富,将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让受益群体更广泛。将推动互认互贷,加强数字化建设,让资金使用更便捷。将强化风险管理,防范骗提骗贷,让资金运行更安全。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综合来看,本次公积金使用范围的调整在制度优化方面呈现出三大重要转变,体现了政策思路的实质性转型:
第一个转变:从传统购房环节向“租购并举”转变。过去公积金核心支持场景集中在“买”的环节,此次将“支付房租”提升至提取情形第一位,标志着正式从“重购轻租”转向“租购并举”。
第二个转变:从购房交易端向“全生命周期”支持转变。传统支持主要集中在购房前和购房中,而新增的“支付物业费”等用途将支持链条延伸至购房后的持有环节,覆盖住房消费的全生命周期,即购房前、购房中、购房后各环节。
第三个转变:从增量市场支持向“增量与存量市场统筹支持”转变。单独将“装修自住住房”列为提取情形,具有标志性意义。随着市场进入存量时代,公积金对装修的明确支持,体现了从“买新房”转向“新房与旧房并重”“增量与存量统筹”的新思路。
展望未来,制度的优化突破仍需法治建设的同步护航。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秦虹指出,在法律地位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缺乏上位法支撑,导致地方执行标准不一、监管权威性不足、改革动力不强。需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升至更高层级的立法层面,确保其在稳定性和执行力上得到进一步强化,同时,明确制度定位、管理权责以及缴存与提取标准,厘清中央与地方、缴存人与管理机构之间的权责界限,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编辑 | 丁开艳
审核丨秦婷
责编 | 兰银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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